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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拒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爸爸“顶缸”
发表时间:2018-01-02 22:17作者:江苏亲子鉴定中心 阅读次数:

 

  2017年9月,江苏南京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在该离婚案件审理期间,丈夫对儿子是否亲生产生怀疑,但主动提出离婚的妻子却拒绝做亲子鉴定。大多数读者可能不知道,在离婚案中,只要满足了一定条件,即使没有亲子鉴定结果,法院仍能依法推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法庭依法推定男方非孩子的亲生父亲,出轨的妻子被判赔男方精神损害赔偿金。
  
  因为妻子出轨,丈夫索赔10万元精神损失。不过,因妻子拒绝配合亲子鉴定,如何证明妻子出轨一时成了难题。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索赔案。最终,判决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并认定妻子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侵害了丈夫的人格利益,给丈夫带来精神痛苦,应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该案是秦淮区法院审结的首例在没有亲子鉴定结果的情况下,推定不具有亲子关系的离婚案件。
  
  在这场离婚官司中,首先起诉闹离婚的是妻子。2016年初,妻子陈丽丽向秦淮区区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称,结婚五年,夫妻二人分居五年。这些年,一直是她带着儿子独自在外打拼,和丈夫也没怎么见面,两人感情早已破裂,因此,离婚已是势在必行。不过,到了法庭上,丈夫李深却说,自己才是一肚子的委屈,因为,事实上是妻子出轨,才导致夫妻分居。“不是我要分居的,而是她不让我行夫妻之实,也不让我尽父子之情!”李深还说,妻子的行为真的“有悖常理”,“我们结婚前发生过几次关系,她就说怀孕了,我才决定结婚。”
  
  原来,六年前,李深和陈丽丽经相亲相识,相识四个月后,因陈丽丽怀孕,二人便很快领证结婚了。婚后不久,儿子小恺便出生了。如今,孩子已经五周岁了。一家人对新媳妇和孩子都倍加疼爱,然而孩子出生后不久,全家还没有开始享受天伦之乐,刚坐完月子不久的陈丽丽便带着小恺离开了张家。李深说,即使妻子搬出去后,他还是尽到了父亲的职责,一直在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给妻子。在法庭上,李深还质疑说,妻子可能让他戴了“绿帽子”。李深说,这五年来,他听到了很多关于自己的妻子出轨的风言风语,说妻子可能在外面有“状况”,而且,妻子确有反常举动。因此,李深起了疑心,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
  
  接到妻子的离婚起诉状后,李深当即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是,陈丽丽却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
  
  为何拒绝做亲子鉴定?对此,陈丽丽也不愿给出任何具体理由,只说为了“家庭名誉”考虑,亲子鉴定她不能答应。“她拒绝做亲子鉴定,那孩子肯定不是我的亲骨肉了!”李深说,他直到此时方知妻子对婚姻不忠,这对他的打击是无法用言语形容的。
  
  “试想一下,一个自己寄予厚望、一家人视为宝贝的儿子,却不是我亲生的。我作为一个丈夫、一个父亲的尊严何在?”李深说,鉴于妻子对婚姻不忠,依法应该认定小恺不是自己亲生的,而且妻子应当赔偿自己精神损失10万元。
  
  不单是精神损害赔偿金,李深还列出了一张清单,要把当年自己花的钱都收回来:聘礼、钻戒、喜饼等礼金49270元;陈丽丽剖腹产和住院费用6000元;小恺出生后按风俗“煮油饭”等宴请费用25300元;陈丽丽坐月子等的费用,共计11000元。还有她离家后开店的花费、生活费,加起来一共是113870元。
  
  庭审期间,法官告诉陈丽丽,如果她一再拒绝亲子鉴定,法庭可以依法推定孩子和李深之间没有亲子关系,当然,李深对孩子的法定抚养义务也就不存在了。
  
  尽管如此,陈丽丽仍然拒绝做亲子鉴定,并表示愿意承担不利后果。而且,她只要求法庭把孩子判给自己,抚养费她愿意自己负担。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推定李深与小恺之间“亲子关系不存在”,认为陈丽丽违背了“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义务。法庭认定,除了陈丽丽产子时的4000元住院费和230元奶粉钱外,李深对其他费用均无法举证,故不予认可。综合考虑双方的分居时间、小恺的年龄、生活环境及厦门市生活水平,法庭酌定陈丽丽返还抚养费1.5万元,并赔偿给李深2万元精神损失。至于李深要求退还的彩礼钱,因为不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法庭不予支持。
  
  这是该法院审结的首例推定不具有亲子关系的离婚纠纷案件。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这一推定的法律依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丈夫申请亲子鉴定,妻子拒绝配合鉴定,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而在本案中,妻子是婚前怀孕,产后两个月又携子出走,和丈夫分居时间长达五年,又一直拒绝男方探视孩子。结合这些事实,再加上妻子拒绝做亲子鉴定,因此,法院做出了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推定。
  
  本案法官也特别指出,一案归一案,依法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仍然是司法界的难题。到底哪些是必要证据,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必须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后才能做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推定。(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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