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典型案例
原告李某与刘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李小某,李某与刘某于1992年离婚,离婚时婚生子李小某由刘某抚养。后刘某与张某结识,并登记结婚,因张某无子女,便将李小某改名为张小某,户口迁至张某户下,后刘某与张某离婚,离婚时张小某归张某抚养,张小某因其生父母离婚时年龄较小,一直以为其亲生父亲为张某,后张小某与李某取得联系后方知其亲生父亲为李某。李某现已再婚,再婚后无子女,为认回其儿子,现起诉要求确认与张小某的亲子关系。原告李某与被告张小某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支持李某为张小某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审理
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真实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李某与张小某亲子关系有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应予以确认,依法判决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张小某具有亲子关系。
法官说法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没有对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规定,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此条仅规定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诉讼问题。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作出规定,明确了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案由和主体。根据该条规定,对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分为确认亲子关系与否认亲子关系,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的主体为父或母,同时明确成年子女能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民法典》完善了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明晰了亲子关系确认的法律途径,对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