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常有这样的情况存在,那就是夫妻俩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育,而男方需付出孩子的抚育费,可是过了一段时间后,男方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想要做亲子鉴定。那么,这时候需要知道的是,离婚后的亲子鉴定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对于离婚后做亲子鉴定,若当事人所做亲子鉴定是归于个人亲子鉴定,也就是只想自己了解亲子关系,那么这样的亲子鉴定做不做完全由当事人个人而决议,无需通过任何部分的批阅,个人亲子鉴定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供托付人个人参考。
若当事人所做亲子鉴定是归于司法亲子鉴定,也就是说以打官司为目的的亲子鉴定,那么当事人只要亲子鉴定请求权,而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是由人民法院决议的。依据现在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呈现以下情形的,法院能够允许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1.两边当事人一致同意作亲子鉴定的应准许;
2.根据刑事侦办的需要,计划生育部分履行计划生育方针,血液配型以及离婚、收养等情况下能够托付鉴定。按照鉴定程序,做亲子鉴定准则上应得到法院的许可和托付,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随意做亲子鉴定。
司法亲子委托鉴定须在请求人自愿的前提下,并征得最亲近关系人的同意。若呈现以下情形的,法院能够不允许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1.老公无依据猜忌妻子风格不正而要求作亲子鉴定,妻子回绝的,不得强制造亲子鉴定;
2.子女已长大成年,父或母一方要求作亲子鉴定无满足依据或虽有依据而另一方或子女否定,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造亲子鉴定。
总的来说,司法亲子鉴定应当以两边自愿为准则。请求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适当的证明职责。在一方回绝做亲子鉴定的案子中,提出亲子鉴定建议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建议相适应的证明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