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同居关系中、非婚生子等案件经常遇到男方提出怀疑子女是否是亲生的,希望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应如何启动?
并不是只要男方提亲子鉴定,法院就会启动亲自鉴定,继而女方不配合推定为非亲生,根据法律规定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具有正当性,即无论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都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需要提供基础证据,比如女方在有孩子时间段出轨行为,只有当事人的举证已经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即当事人的主张有可能成立的基础上,才能启动亲子鉴定。当事人在未提交必要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仅凭怀疑或猜测申请亲子鉴定的,不予准许。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一般情况下非婚生子女要求另外一方承担抚养义务都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进而需要做亲子鉴定,婚生子女男方否认亲子关系更需要提供证据才能启动亲子鉴定,而法院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情况下另外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才适用法律规定的推定原则。
那兄弟姐妹之间能否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能否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仅适用于父母子女之间。当事人要求与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进行血缘关系鉴定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的,不予支持。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继承案件中非婚生子女提出继承要求,如果其他继承人拒绝承认同时拒绝做兄弟姐妹之间血亲鉴定的情况下,是不可以适用推定原则的。这样继承就会有一定麻烦,因此建议在生前做一定的亲子鉴定或者抚养权纠纷诉讼来确认亲子关系。
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能否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比如父亲出轨,子女能否诉讼否认,答案是不可以,确认亲子关系原则上应以真实血缘关系为基础,但同时应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故应限缩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人范围。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人是夫妻一方。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不予支持。
如果男方在抚养多年后亲子鉴定发现被抚养人非血亲的情况下享有什么权利呢?就是实践常说的欺诈性抚养,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以后,女方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并非丈夫亲生,而采取欺诈手段,称其为亲生子女,使丈夫承担该子女的抚养义务。
判断欺诈性抚养关系主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女方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赢得丈夫信任,使丈夫基于女方关于孩子系与丈夫亲生的陈述、推断等手段而产生错误判断;第二,主张权利的丈夫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并不知道孩子非其亲生。丈夫基于孩子系其亲生的错误判断履行了抚养义务,丈夫在主观方面并无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从以上规定可以发现仅仅明确离婚后支付的应该退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育费用则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实际分析,这种情况下男方可以要求女方或者孩子实际的父亲(孩子真实父亲有意一同欺诈)返还多年承担的抚养费用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丈夫基于孩子系其亲生的错误判断履行了抚养义务,丈夫在主观方面并无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从以上规定可以发现仅仅明确离婚后支付的应该退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育费用则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实际分析,这种情况下男方可以要求女方或者孩子实际的父亲(孩子真实父亲有意一同欺诈)返还多年承担的抚养费用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