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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亲子鉴定非“父子” 赠与的房子能否要回
发表时间:2019-07-21 09:40作者:江苏亲子鉴定中心 阅读次数:

   离婚时,把房屋赠与了“儿子”,而时隔九年之后,通过DNA亲子鉴定却发现儿子并非“亲生”,恼怒之下,父亲想要要回赠与孩子的房屋,是否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呢?

  
  记者从无为县法院获悉,李某、汪某离婚时协议约定,李某将其婚前个人财产房屋赠予儿子李小某。离婚九年后,李某通过DNA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排除了李某系李小某生物学父亲。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李某与李小某之间无亲生父子关系,并判决撤销李某与汪某离婚协议中的第二条,并将李某婚前个人房屋判决归李某所有;要求汪某赔偿李某抚养费50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前妻汪某则辩称:李某在与其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于李小某不是李某亲生儿子这一事实是明知的。
 
  无为法院
 
  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后,双方矛盾激烈。法官经过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认真梳理案情后,认定该案有两点争议焦点:一是李某是否有权撤销离婚协议第二条,并将其婚前个人房屋判决归其所有。法官认为,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和汪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对子女的抚养及房产进行处理所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李某诉至该院要求行使撤销权,显然已过诉讼时效,该院对李某的第一项诉求不予支持。二是汪某是否应当赔偿李某抚养费50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庭审中,李某就该项要求未能充分举证,致使该院无法认定。故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该案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婚恋观也随之变化,涉及到“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在该案的审理中,因李某未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儿子李小某,且已超过五年撤销权行使诉讼时效。故法官本着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为今后非婚生子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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